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及反垄断规制(一)

内容摘要:当前,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在国内外已是屡见不鲜。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滥用其正当获得的知识产权,我国应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框架内寻求建立符合WTO宗旨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 权力滥用 反垄断
  
  随着知识产权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发频繁。2002年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DVD 6C联盟向我国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案、2003年思科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案件等,都或多或少存在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深层次问题。
  
  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实际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但遗憾的是,如何划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对此,笔者根据对TRIPS协议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内容的理解,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是否有利于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有利于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对此,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公约,还是WTO及TRIPS协议都有明确的规定。凡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做出的不利于技术创新、转让、传播的行为,均应视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是否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可以促使人们创造出更多、更先进的科技成果,从而带动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财富的增加。知识产权的立法理由也正是赋予技术创新者一种独占性权利,以保证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从而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带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所关注的是技术创新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它所设置的是一套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使得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