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烟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我市有41.9万名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45%,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比,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总体生活状况仍然滞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脱贫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残疾人与健全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开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全面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托管安养、维权服务、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等工作,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广大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按照同类居民筹集标准的10%缴纳,政府补助90%。其中,"三无"残疾人个人缴纳5%,政府补助9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救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列入卫生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现到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大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制定《烟台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助。加大残疾儿童康复力度,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大力开展脑瘫、智障、自闭症和聋儿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治疗室,配备专业康复工作人员;村(居)卫生室(所)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配备康复训练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要建立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康复站。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健全各类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评价体系。加强康复指导员和联络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发放工作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