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担保体系的缺陷和应对(一)

  【论文关键词】:信用担保 体系 建议

  【论文摘要】:担保作为信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联系着融资与保证,增强了信用,有效分流了银行的风险,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起到了促进信用链条流畅、优化信贷分配的作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目前国内的担保业似乎并没有在信用链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有缺乏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先天不足,又有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发展现状,使得担保机构这种只有依附银行才能发展的业务模式离开了政府和银行的大力支持就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政府要完善监管体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发展以商业担保机构为主的多层次担保体系。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并不均衡,从中国的金融结构看,最为发达的是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企业重组融资等方面则缺乏相应配套的金融服务。从企业的生命周期看,中国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服务于已经开始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成熟阶段企业,但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成长、重组等阶段却缺乏相应的金融服务支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运做形式更为市场化的手段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填补金融服务空白。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为了业界的讨论焦点,担保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而担保作为信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联系着融资与保证,增强了信用,有效分流了银行的风险,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起到了促进信用链条流畅、优化信贷分配的作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值得思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这两年发展迅速,有的担保企业资金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比较审慎,风险控制较好,代偿率较低;大多数的担保企业规模较小,自身发展艰难。由于中国担保行业存在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也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
  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然名义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对担保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办法来规范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一是担保机构的设立没有统一的依据;二是没有市场准入制度,如规定最低的资本金,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等;三是对业务经营范围没有硬约束,相当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既从事担保业务又从事投资业务,担保业务实际上成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的副业。
  2、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目前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目前主要适用的担保法律法规都是早些年制定的,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外,《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担保业务尚有规定不明确、甚至不适用的地方。
  3、注册资本不实,削弱实际担保能力
  存在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注册成立后,抽逃或挪用资本金;有的信用担保机构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偏少,而其他固定资产偏多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其实际担保能力,不仅使银行贷款潜伏着巨大风险,也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总体质量不高
  大部分银行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比例,只有个别担保机构争取到银行10%-20%的风险分担比例;大部分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议放大倍数最高只有5倍。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资金实力越弱、资产规模越小的企业寻求担保机构帮助的愿望越迫切,而市场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其他力量引导或推动,资金的赢利要求决定担保机构只会“锦上添花”,而不可能“雪中送炭”,不会对市场竞争中最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