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宪政;选举权;被选举权;平等权;竞选
摘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是宪政发展的起点,宪法规定的平等选举权有赖于具体法律规范的落实,有赖于千百万权利享有者--公民们的责任担当,更有赖于执政者勇于面对现实进行制度创新。
2003年度岁之末尾,与北京由秋高气爽到寒气袭人的气候成反比的是"北京现象"--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了22名自荐候选人的"竞选"活动,虽然人数还很少--却如和煦温暖的春风渐起渐劲,吹皱一池静水!她告诉我们的是一个尽管还很微弱但是却非常重要的宪政信息:我国长期被动的"要我选举、要我当代表"正在朝着主动的"我要选举、我要当代表"的方向发展。(一)珍视神圣选票,做勇于承担责任的选民。一个宪政国家政权的运作,所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坚持这个原则的制度层面的可以操作的起点正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选举。因此,可以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政起点处的公民基本权利。1954年宪法第57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如此算来,从1954年到1966年应当有6次直接选举。1966年--1979年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基本上是空白。1975年和1978年宪法均规定区、县人大每届任期三年,乡(当时的人民公社)级人大每届任期两年(75年宪法第21条、78年宪法第35条),但落实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颁布于1979年,故而1975--1979年虽有宪法上的选举权却无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1979年的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农村的县级,从1980年开始到1981年全国进行了县乡直选。1982年宪法把乡一级人大任期由2年延至3年(82宪法第98条),这样县乡人大直选在1983、1986、1989、1992年前后进行了4次同步换届直选,加上1981年的那次和文革前的6次共计11次直选。1993年修宪,将县级人大任期延至5年(宪法修正案11条),乡级人大任期仍为3年。此后的1998、2003年区、县、市(不设区)的人大代表直选与前11次相加,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总共13次。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在城市居住的选民每5年才可以行使一次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力,从18岁开始拥有选举权,到70岁的平均预期寿命总共只有10?4次,这是多么珍贵的人大代表直选权!"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投好神圣庄严一票"决不应当只是悬挂在建筑物上的条幅,而应当郑重认真地投投出。因为一张薄薄的选票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其一,它意味着公民个人的政治权利:公民与臣民(或曰子民)的区别并不在于眼前的物质生活水准是高还是低,本质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拥有思想、表达和行动的自由。让(或准许)选谁、建议选谁和任由你选谁,(当然需要制度上的技术设计使候选人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在我国的选举法第31条中规定采用的是超过差额最高比例,即超过应选代表的二分之一时,进行预选)这不仅是投票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差异,更是一种主体意志表达自由度的体现。哪一个选民也不愿意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意愿主张、能力素质、甚至根本不知道候选人高矮胖瘦的情况下随便地投出选票。1999年底至2000年初,北京市进行了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在选举中,有的选民明确提出"三不选,"候选人我们不了解的不选","不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不选","不替老百姓说话的不选"。甚至"要求与候选人见面并要求回答选民问题的正在成为普遍现象。"只要选举投票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得当,让选民觉得选举对他们有用,会影响他们的命运,绝大部分选民必然会认真投票,做敢于负责任的选民,即能够承担选举的后果,选举出的代表也更容易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
(二)把握宝贵时机,做选民可了解的候选人。比选举权更不容易实现的被选举权,同样也更不应当忽略为一种纯粹的形式。首先,把人大代表作为二线官员休养的准入证、劳动模范和各路明星一年一度的聚会券、甚至某些人免受当下刑事拘捕的护身符……(当然还有诸如代表的人数太多开会耗资巨大之类不方便开会的因素),这样难免导致人大行使权力时的"层层集中"现象--开会时主席团决策,闭会时常委会甚至主任会议决策,被人讥为"清谈馆"、"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其次,宪法上规定的人大的"权力机关"性质和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在执政党的领导之下的权力双轨制度,使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对更有效力的权力执掌者趋之若骛:跑官要官的目的地一般不会是人大,而是"管干部"的"第一把手"和考察干部的组织部门的首长。但是任何国家宪政的建立路程都不会平坦笔直如长安街,"北京现象"以及此前深圳的"竞选冲击波"和湖北潜江"姚立法现象",甚至更早以前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的选举活动,都说明在我国总有真诚相信宪法、希望建立宪政制度的公民,他们不仅善于思考而且勇于实践:他们不仅对自己手中的选票负责,而且敢于向既有的不合理的、走过场的和有违宪政理念的候选人产生体制提出挑战。在现行体制框架之内,他们尽可能地把握一切可资利用的条件,去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表达自己做代表候选人的意愿,并努力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使选民了解这一点:贴海报、发名片、有目的地向特定人群(可能是自己的票源)散发印有自己竞选主张的"传单"、更多的则是利用互联网宣传自己……很多人看不惯这种"自吹自擂"、"自我表扬"、"拉选票",认为如此张扬有悖中国人谦恭儒雅,做事含蓄内敛的传统。其实,我们想想那些明面上扭捏作态、唯上是从、谨小慎微、谦虚礼让甚至低声下气,而私底里却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表扬与自我表扬、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前腐后继的种种令人作呕的丑行,就会对宪政体制下的公开的、直接的竞选演讲、大声叫嚷"请投我一票"式的阳光串连聚会有所理解,虽然那同样也会有金钱贿选相伴、请客送礼相随,甚至吵闹不休,以"肢体语言交流"……但两害相权取其轻者:宪政从不标榜是最好的政体,她只是最不坏的政体而已。美国学者霍伯特﹒沃林教授(Herbert"H"Werlin)甚至提出了"竞争性腐败(Primarycorruption)"的概念,但它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去规范约束竞争行为和竞选资金,要紧的是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是公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