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一)

引 言

  这是本课题的第一部分,分两段时间完成。

  对课题本部分作如下解释:

  1、本部分的第一段完成于1999年6月,作为香港《中国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的重点发言文章在大会宣讲,在会计界有一定的反响。

  2、本部分的第二段完成于2001年4月,后又经修订,现在完稿。

  3、本部分作为本课题最重要的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完成,其难度可想而知。为深入进行研究,本部分收集了我国上海证券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有关评估调账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计算、分析。

  4、本部分的资料均取自于各上市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如果原有的文件存有错误,与本部分作者无关。

  5、由于受笔者学科知识的限制,本部分的研究以会计调账为中心,对涉及的其他方面内容进行了结合探讨。

  6、本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结论可能与其他同行的看法不尽一致,我们愿意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论据以及研究问题的思路。

  欢迎同事们对此报告批评、指正!

  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股、向社会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前,应进行资产评估。1993年颁布的我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根据上述法律和法规,有关部门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证券市场运作当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正是由于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从一开始就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参与其中,并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实际业务中,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将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新公司的股份,是企业改制的实质性工作的第一步。这样的工作效果如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如何,国内学者曾进行过广泛探讨,褒贬不一。本课题将结合我国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对此谈点笔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设想

  一、 研究评估调帐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1、中国上市公司十年发展回顾。10年间,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激增。截至2000年11月底,在沪深两个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有1061家,比1990年底的10家公司增长了105.1倍。1990年,沪深两市公司的总股本仅为2.61亿股,经过10年发展,到2000年11月底,总股本已达3405.72亿股,流通股本达1195.42亿股,10年间,上市公司总股本扩张了1303.87倍。10年来,上市公司筹资额达5000多亿元,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其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也促使上市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评估调帐提出了客观要求。会计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并受所处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面对我国证券市场10年的巨大发展变化,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的重要性已被各界所认同。因为,从1992年以来,有许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部分还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过程中,所遇到的较为困难之一便是国有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在此以前,由于绝大部分大中型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都是无偿调拨的,所以很少遇到资产评估的问题,更不用说帐项调整了,因此缺乏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践。

  3、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评估调账问题显得愈加重要。证券市场建立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有关方面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据我国有关证券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这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客观要求,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促进因素。但是,在我国现实证券市场中,由于物价变动(物价变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市场供需变化的必然现象)的存在和资产在不同企业的维护、处理方式,出现了帐实、表实不符、甚至有较大的计价差距的实际情况,其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问题产生了矛盾。在目前我国没有物价变动会计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及其调帐的方法便在证券市场中产生、发展了起来。

  (二)适应我国新的会计环境的需要

  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地增长。也就是说,在我国近十年的改革发展过程中,经济状况是良好的,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出现过通货膨胀。例如,在1988年时我国第一次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年增长11.85%.从1988年开始我国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经过治理,通货膨胀逐渐好转,但是经济增长却不断滑坡。为了扭转经济的进一步下滑,宏观经济政策随即放松。从1991年开始经济又加快增长,1992年经济又逐渐走向过热。到1993年上半年,由于投资急剧膨胀,特别是房地产投资迅猛增加,各地普遍建立经济开发区,又发生了比1988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199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8%,商品零售价格上升13.2%,居民消费价格上升14.7%)。从1993年7月起政府又一次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称为“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投资,基建项目要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提高利率,实行保值储蓄;不仅控制资金的供给总量,而且控制资金的流动,严禁资金流向房地产,实行由中央直接将资金贷给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甚至连银行间的正常拆借也一度停止。经过四年多的紧缩,从1995年起价格逐年回落,与1996年相比,1997年商品零售价格只上升0.8%,居民消费价格只上升2.8%,与此同时,经济增长速度也逐年下降,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由1993年的13.5%降到8.8%.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出现负增长,比1997年下降2.6%.从1999年开始,消费需求增长放缓,企业竞争加剧,效益降低。加之受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需求市场疲软状况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1999年中国GDP增长仅有7.8%,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1998年降低3%.2000年我国GDP比1999年增长8%,超过8.9万亿元,使人均GDP首次破800美元,形成宏观经济总体回升的新局面。

  笔者仅想以上述的实际数据说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会伴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综合物价指数,仅公布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物价变动水平。下面笔者列示出1990-1999年我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见表1):

  由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0年间,我国物价一直在发生着变动,尤其是在1993年左右,物价发生了较大变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在此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为依据的会计所报告的数据,难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为此,迫切需要企业提供出有关物价变动等对企业影响方面的会计资料,因而出现了资产评估,与之相配合的便是评估调帐。也就是说,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使评估调帐成为解决我国物价变动情况的现实需要。

  (三)发展我国会计理论的需要

  历史成本会计的基本前提即为货币计价及币值不变假设。但是,在物价变动的时期(或变动之后),币值不变的前提已经不存在,若是再按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历史成本为依据提供会计信息,就失去了原有的科学性。进一步看,若企业在物价变动时期,尤其是恶性通货膨胀时期仍按历史成本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期末资产以及本期取得的净收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就难以被物价处于变动状态的市场、经营环境所接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无法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合理衡量,无法利用这种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决策。

  由此可见,物价变动这一客观事实对历史成本会计形成了强大的冲击,要求有适应这一情况的新的会计处理方式。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重要。评估调帐虽然不是物价变动会计,但确实解决了实际问题。因此,本文拟从评估调帐作用、实质、意义以及我国评估调帐的现状等几个方面来研究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二、 与评估调帐有关的法规及其争论回顾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此文件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也作为一个新问题被提出了。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1990年3月国办发(37号)文中确定上海、深圳两市作为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城市,使我国形成了两个各具特点的地区性股票市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1991年国务院又明确规定广东、海南、福建三省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的试点省份,同时,一些符合条件的省、市也将被允许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这样,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开始向更具规模的方向发展。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股份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此文件的出台,表明股份制被正式作为我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国有股权管理也作为一项新的课题被提出来。1992年7月2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用国有资产投资组建或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第九条规定:“在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确认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依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转为国有股股东权益。”

  对于《办法》中的评估调帐问题,存在着两方面观点:一是认为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二是认为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会造成对历史会计报表的粉饰。其中,同意并坚持评估调同意帐的理由是:“在物价上涨和存在帐外资产的条件下,如按照帐面值,而不是按照公允值计算资产总额,再从中减去负债总额,确定的净资产额肯定价值较低。如果按照这一较低的价值进行产权转让,势必造成资产流失”(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8期,阎秀敏《也谈股份制改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帐项的必要性》)。不同意并反对评估调帐的学者认为:“在以资产评估结果来建帐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结果的高低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今后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在折股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形象的双重压力下,一些企业便在资产评估上变得随意起来,使资产评估的结果不是”资产评估的结果“,而是公司与主管部门、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利益集团不断协商的结果”(王鹏程,《会计报表粉饰及其识别》,《经济活页文选(会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三期)。还有的学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不等于有必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回顾整个交易过程,不难发现,无论调帐与否,对于股权比例的确定没有影响”。还认为:“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不能起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作用;滥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调帐的做法,将直接构成对正常会计秩序的损害”(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3期,葛徐《股份制改组中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调帐必要性的质疑》)。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股票发行的法规:“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而对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实际情况,是否通过评估调帐,使准备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法规要求,也被很多学者注意到了。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992年7月国资办发(第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细则》的这些规定使资产评估正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必要条件;资产评估,特别是国有资产的评估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断增多。

  (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994年11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对于《办法》中评估折股问题,有学者认为其严重影响了股民的利益。理由是:发起人将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时,即使折股比率最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也应在1.5倍左右(即1/0.65),发起人按这样的价格取得新公司的股份,但是社会公众股东则要按数倍于此价的数额取得公司的股份;这样的结果表现为股价不公平、不合理,是发起人在侵占社会公众股东的溢价收入(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3期,葛徐《股份制改组中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调帐必要性的质疑》)。

  三、 近期法规的变化及其对评估调帐的影响

  (一)《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施行及对评估调帐的影响

  1998年10月6日中国证监发布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今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完成后,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改制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我会调查,拟发行上市企业凡已符合改制要求的,方可报送正式申报材料。”这就是说,准备上市的企业必须先改制成股份公司,经有关各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上市工作。因此,公司改制阶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以便进行国有资本的折股。而在上市时,证监会不再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评估调帐。

  此《通知》的公布对资产评估调帐产生了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评估调帐似乎对公司上市没有影响了。关于评估调帐对公司直接改制上市时的影响问题,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广泛探讨,出现了很多争论,对此,笔者不准备再进行详细论述。但是,经过先改制后上市的变化后,评估调帐只在公司改制时进行,上市时不用再进行帐项调整,这使得评估调帐似乎对公司上市没有关系了。此做法是否真正解决了实际问题,是对评估调帐新的处理方式,还是在回避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2、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之说。公司直接改制上市不存在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之争,但对于先改制后上市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先改制后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是持续经营,上市时无须再进行评估调帐;二是认为企业改制上市变换了会计主体,是非持续经营,上市时应再进行评估调帐。

  这种变化与以前直接上市时的评估调帐有何不同,是否解决了此前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会产生何种影响?也就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另一问题。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和《证券法》关于股票价格制定的说明及其对研究评估调帐的影响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监发行字[1999]94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在推进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即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先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然后通过召开配售推介会来进行询价,根据配售对象的认购倍数来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新股定价方式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网竞价发行(即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之一),但法人投资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并提前释放了发行风险。

  另外,1998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样,对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定也就自然取消了。

  总之,新股发行价格由依据原来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式算出,变为由上市公司和券商通过路演、竞价后,根据筹资情况协商定出。这样一来,新股发行价格不再是定死的,其变化主要是由市盈率的变化所引起,从而使评估调帐的作用不明显了;而且,评估调帐好象是成了可有可无的事项。

  (三)未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及其对评估调帐的影响展望

  2000年初在清华大学主办的“知识与资本的对话”新世纪企业高峰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表示,从今年3月份起将彻底取消额度和指标,放开一级市场发行定价,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将全面走向市场化。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向市场化市场化迈进,有其巨大意义,但这并没有把评估调帐的作用淡化、淹没,而是使其改变了原来的形式,使其有了新的变动方向。

  总之,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情况下,评估调帐如何发挥其作用,走向何处去,便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

  四、 评估调帐涉及的会计理论及其研究现状

  (一)涉及的会计理论

  1、“孰高孰低”和“物价变动与历史成本”。我国传统会计理论中的“孰低原则”,亦即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规则,是指对期末资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资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资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而我国现阶段的评估调帐主要采用的是“孰高”法,即资产按照评估后的市价记帐(对国有资产不得低估)。其出现差别的内在原因是现行成本与历史成本。就此而言,评估调帐与“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新情况下两难的选择,这也是会计信息在相关性与可靠性在可比性关系上的矛盾点。二者各自的道理都离不开相关性,其争论也都会涉及可靠性,且实际做法又都是以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比较。那么,我国是采用物价变动会计与“成本与市价孰低”结合进行,还是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改制时披露这样的信息呢?这是我们对评估调帐进行研究在现阶段必须认真思考的、带有中国特色的实际问题。

  2、“增值的确认及其计量”与“帐务处理的规范性”。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提示,一般财务会计的理论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假设和真实性、有用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十二项一般原则及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密切相关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要求。在此理论下,因价格形成的增值是很难作为会计报表内事项而确认、计量的。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原则还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方面进行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因此笔者认为,评估调帐应当是可比性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延伸的最突出表现。

  另一方面,对于评估调帐的帐务处理,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等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于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98)财会字第66号印发文《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又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二)规范性研究的成果及其评价

  已有许多国内学者对评估调帐进行过规范性研究,形成了几中不同的规范性研究观点。但是这些规范性研究只是在对是否评估调帐进行争论,未见其结果。

  (三)实证研究的成果及其评价

  对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实证研究主要有陆德民博士的《上市改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一项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8年5期;以下简称“陆文”)和耿建新教授的《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期;以下简称“耿文”)。这两篇文章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陆文主要是对评估增值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际论证;耿文主要是对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而且,二者得出的观点也不一致。

  (四)本课题阐述内容与以往研究成果的关系

  本课题阐述内容与以往研究相比,主要是按照耿建新教授研究问题的思路进行,是其思路的进一步扩展。在研究中突出了以下两点:第一,时间上的延伸。以前的研究基本截止到1997年,而1998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新法规的出台,可能使上述研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有的同事认为在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发布后,评估调帐不存在了。事实到底是否如此?笔者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证。第二,净资产30%问题,亦即资产评估是否真的在改制企业满足30%净资产上造成了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以前研究均未涉及,因此,本课题也将对其进行论述。

  二、 本课题研究的设想

  本课题以1997年以前、近期为不同时间界限,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之所以以上面的不同时间区间为界抽取样本,是因为在不同时段,上市公司有关评估调账的具体环境均有变化,因此分不同阶段抽取样本进行研究才有意义。但是,本课题的后一部分,主要对1997年以后,甚至是证监会“先改制,后上市”后情况数据的实际分析。

  本课题之所以以上海证券交易交所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选取对象,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特点是:起步早、数量多、门类齐、国有股比重大,评估调帐问题尤为突出。第二、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筹备二板上市工作,国有企业上市规模减小。

  研究的方法——本课题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构架。

  实证研究方法要求对现实提出一些假说或假定,然后通过实际数据检验,以取得研究结果。本课题拟使用这样的方法,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评估调帐资料的分析计算,以便求得上述问题的答案。

  此外,本课题拟通过对沪市1997年以前至“先改制,后上市”(主要是指1998年)之间评估调帐的实证研究,以及与近期(主要指1999年以后的情况)实证研究的比较,以及中西方评估情况的比较分析,来看我国近期评估调帐的实质发展变化、远景展望以及我们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部分 1997年以前评估调账情况的分析

  一、早期评估调账情况的分析

  在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建立早期,就有了披露资产评估结果及进行帐项调整的规定。为了研究问题,笔者先收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以前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评估的资料。结果提示如下:样本总数152个,其中144个数据较为齐全;在这144个样本中,直接由非股份制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市公司)的为94个,占65.28%;先改制为定向募集公司,再转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间接上市)的为50个,占34.72%.在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评估增值的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可用下面的数据说明(见表2):

  不同类型上市公司之间的评估增值数据为何相差如此之大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评估的时间和作用。间接上市公司在组建定向募集公司时已经进行过资产评估,在改为上市公司时,时间区间不长;再者,评估增值与否、调帐与否,既不改变股本数额,又不影响本期收益,因此,无论是公司原有股东,还是评估当事人,都不见得带有主观色彩;但是,直接上市公司则不同,对它们来说,评估一般是初次进行,且评估结果要作为公司界定股权界限的依据。

  但是,评估增值是否真的影响各方利益?仍需进一步分析。笔者在此列示直接上市公司中净资产增值率超过100%、且数据较为齐全的高增值额公司(取样范围在公司代码600600——600700)的相关数据,以期对此有较深的认识(见表3)。

  上述评估增值的数据固然令人心悸、一些公司的负债比会使人惶恐不安,但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 / 评估前的帐面净资产)也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福音;加之1992年—1993年国内股市的火爆程度,评估增值的状况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较高的重视。

  那么,上述数据是否有侵犯股民利益之嫌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那时,虽也要据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但绝大部分公司的处理方式是按原帐面净资产(或者再减去非经营资产数额、去掉“零头”)折合为新公司的股本,而评估增值数额全部加入资本公积。这样,既然改制企业只是将原帐面净资产折为股本,原净资产收益率即成了衡量改制企业效益水平的最核心指标;再由于预测利润与市盈率的因素及其二者在制定股票价格时的重要作用,资产评估的增值数据只是股票价格制定的参考依据。单从这一点来看,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没有不当之处。另一个问题,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是否只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实际资料告诉我们,在上述几个企业的例证中,新锦江(最高增值)、联合实业(第二增值)、海鸟电子(第四增值)在改制前都为外商投资企业;而ST双鹿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对实际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下几点需要引以注意:

  1、有的公司的净资产增值水平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如上述数据中的“新锦江”,按658%的水平增值,且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详细解释原因,这不得不使投资者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提出质疑,对以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持反对态度。

  2、评估增值率高与改制企业的负债比、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的关系,其最终结果可通过股价反映。众所周知,如果负债比高,同样的增值数额就会比低负债比有更大的变动比率;如果在同等负债比情况下的净资产收益率高,按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其净资产也应高于数据低的企业。但从上面的数据可看出,这些因素都不是孤立的。应当说,在排除其他因素(如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的前提下,三者共同对股价的制定产生影响。

  3、在1993年以前评估增值率高,有其特定原因。即,在那时,直接上市公司均为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高负债、高盈利企业,且确实未进行过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因此,其净资产价值增值也在情理之中。

  4、不可否认,以评估增值来弥补上市企业净资产不足30%的问题确实存在。表中高增值公司共列示15个,其中就有7个的资产负债比高于70%;所有公司的均值为64.28%,也接近于70%。

  以上数据反映的其他问题,笔者将结合以下部分的分析再予以说明。

  二、1997年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情况的分析

  对1997年情况研究的取样范围集中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代码为600001—600168)。之所以抽取这一期间的样本,是因为在这时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主要时间区间为1993年——1996年)已经完成,取得的数据更有新意。将这样的数据与清产核资前的数据相比,可以剔除完成与未完成清产核资企业的数据差异,得出与本课题主题密切相关的结论。抽取的样本中资料齐全的为84个,其中直接上市公司42个,间接上市公司42个。数据的基本情况如下(见表4):

  为了对1997年的评估调账情况进一步说明,笔者在此详细列示评估增值高于50%的直接上市公司的部分资料(见表5):

  对上述数据进一步进行计算,我们可以得到下述相关的数据:

  1、1997年以后的净资产增值率已经较1993年时有很大程度的降低。

  平均净资产增值率降低水平 = 89.43% - 22.93% = 66.50%

  评估高增值额公司净资产增值率降低水平 = 160.15% - 80.03% = 80.12%

  就此而论,物价指数下降及清产核资后对资产价格调整的结果在上市公司的评估增值数据中得到了较为恰当的反映。(早期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不全面,无法进行全面比较)

  2、调帐后,由于净资产增值,确实改善了企业的负债比率,但其结果未见十分明显。

  调帐前后的平均负债比变动水平 = 60.61% – 54.17% = 6.44%

  例中的数据均取自于评估高增值额公司,应当说计算结果是审慎且有实际意义的。在负债比偏高的我国企业中,这样的数据变化在会计信息中并没有显著的作用。因此,认为按评估结果调帐是在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乃至侵占股民的利益,缺乏实际的数据依据。

  3、调帐后也改变了企业原有的净资产收益率,其结果变化明显。

  调帐前后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水平 = 46.17% - 31.30% = 14.87%

  与上述负债比变化相比,评估高增值额公司的计算结果很可能会高于一般增值水平公司。所以,仅以此数据说明评估增值及其帐项调整也有对重要财务指标的负面影响。

  4、评估调帐与否与公司发行股票时的折股比率、市盈率未见有直接的联系。

  上述评估高增值额公司中,除双鹤药业和重庆路桥外,折股比率都在较低的水平上;而在市盈率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未见以高增值而带来的高股价。但笔者认为,由于在这一阶段界定改制公司的股本界限已由原帐面净资产变为了按增值后数额的折股比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股民的利益。对此问题,笔者后面将予以说明。

  5、1997年也存在一评估增值弥补净资产不足的问题。表中高增值公司共列示9个,其中就有5个的资产负债比高于70%,且在评估调账后均又满足了70%的条件。

  三、评估增值原因简析

  对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感兴趣的同事经常问及评估增值的具体原因,也有的同事对评估增值的假设条件进行过实际论证(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5期,陆德民《上市改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一项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8年11期,杨忆《论资产评估实证研究假设》)。行文至此,笔者也列示出上述评估高增值额公司中的数据,以供同仁参考(见表6)。

  上述数据给了我们如下的提示:固定资产比重、固定资产增值水平、净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或者说负债比)、企业净资产规模、甚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都是企业净资产增值水平的构成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变化状况因不同企业而异,很难从某一方面而得出结论。但是,例中的重庆路桥和宏图高科为何有如此高的固定资产增值率?如何处理了与近期清产核资的关系?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更应注意的是:重庆路桥的高增值率还伴有较高的净资产折股率,这样作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另外,对例中无形资产增值的事项进行深入分析对笔者也颇有启发。无形资产增值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作价。但是,实际处理的两种不同方式会给评估增值带来很大的差异。即: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会有较大的增值额(如上述例证中的虹桥机场和宏图高科两公司);若不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评估增值额必然会减少。然而,这两种方法究竟哪个对各方更为有利呢?进一步,以此为据来评价评估工作的得失成败是否真正合理呢?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三部分 1997年后至“先改制,后上市”间评估调帐的实证研究

  一、取样范围

  此间(本课题此间是指1997年以后至“先改制,后上市”之间的情况,亦即1998年的情况),笔者选取了199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抽取的样本中资料比较齐全的有46个,其中直接上市公司(直接由非股份制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35个,间接上市公司(先改制为定向募集公司,再转为上市公司)11个。数据的基本情况如下:(见表7)

  二、典型数据分析

  本课题的上一部分,对1997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评估调帐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在本课题的这里,将继续我们的分析事项。

  为了对此间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情况进一步说明,笔者在此详细列示评估增值较高的上市公司的数据资料。要说明的是,由于1998年评估增值水平比1997年又有下降,因此我们在此列示的是增值额高于40%的直接上市公司的资料(见表8)。

  对表8中的数据进一步进行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相关数据:

  1、调帐后,由于净资产增值,确实改善了企业的负债比率。

  数据中高增值额公司调帐前后的平均负债比变动水平=61.03%-49.50%=11.53%

  这样的负债比变动比较大。为了进一步分析情况,笔者扩大样本量,计算了35个直接上市公司的汇总平均数,结果为未进行评估调帐前的负债比为56.49%,评估调帐后的负债比为50.732%,二者之差为5.268%.

  2、调帐后也改变了企业原有的净资产收益率,其结果变化明显。

  调帐前后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水平=46.17%-30.30%=15.87%

  与上述负债率变化相比,评估高增值额公司的计算结果很可能会高于一般增值水平公司。所以,也仅以此数据说明评估增值及其帐项调帐对重要指标的负面影响。

  3、评估高增值额明显下降,评估高增值公司明显减少。与1997年评估高增值额(增值50%以上)相比,1998年评估增值在40%以上的公司仅有8家,最高增值为95.50%.而1997年评估增值在50%以上的公司就有9家,最高增值额为155.40%.

  4、净资产30%问题。1998年8家评估增值额公司中,仅有1个评估调帐前净资产比低于30%.这说明1998年以评估增值调整净资产比率的情况已有较大程度的改善。

  三、与以前年度数据的比较

  (一)增值率比较

  此间的净资产增值率与1993年时的数据相比较,有很大程度的降低;与1997年相比略有回升,但评估高增值额公司净资产增值率有一定下降。

  平均净资产增值率比1993年降低水平=89.43%-30.30%=59.13%

  平均净资产增值率比1997年上升水平=30.30%-22.93%=7.37

  评估高增值额公司净资产增值率降低水平(与1997年比)=80.03%-63.64%=16.39%

  (二)增值原因分析

  笔者再列示出上述高增值额公司中与增值原因有关的数据,以进行分析探讨(见表9)。

  与前述的结论一致:固定资产比重、固定资产增值水平、净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或者说负债比)、企业净资产规模、甚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都是企业净资产增值水平的构成因素。

  (三)数据高的个案分析

  35个直接上市公司中,评估增值最高的为“600156益鑫泰”,其净资产评估增值率为95.50%;总资产增值率为31.45%。其中:流动资产评估减值2%,反映了其间物价指数的变化;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率78.34%,占净资产增值的100%,固定资产增值中主要是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高评估增值。其折股比率(0.6524)在较低的水平上,而且在市盈率大体相当的情况下,高评估增值也未带来高股价。

  四、30%现象的深入分析

  应当说,相对于“净资产30%问题”的重要性,其被会计界乃至证券界所关注当属必然情况。我们虽在前面点示过高增值公司的“30%”问题,但由于此事事关重大,在此处再将其单列分析。下面笔者列示出1997年与1998年评估增值公司调帐前净资产低于30%的数据,以供深入探讨(见表10、表11)。

  仅以1997年为例,42个直接上市公司未进行评估调帐前负债比的汇总平均数为60.61%,评估调帐后的数据为54.17%;也就是说未进行评估调帐前净资产比为39.39%,评估调帐后净资产比为45.83%,二者之差为6.44%。42个样本中,未进行评估调帐前净资产比不到30%的有10个,占23.81%。10个样本经过评估调帐后,净资产比均超过30%,其中有4个为高评估增值公司。